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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连大学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5-04-15 15:17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及《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022号)等文件精神,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我校校办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校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校办产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1.产业处是我校对校办产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产业处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各类校办产业统一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2.申请设立校办产业,必须向产业处申报,经产业处审核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与此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将申请、审批、设立校办企业的全部文件一套送交产业处建档,另自存一套备查。未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私自注册成立的企业,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3.校办企业申请合并、兼并、注销,均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产业处提交申请(包括申请理由、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善后处理方案等),经产业处同意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审计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由产业处会相关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合并、兼并、注销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学校全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学校全资企业的产权属于学校,其收益权也属于学校,每年年终应按规定向学校上缴本企业经营利润。企业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由产业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5.个校办企业都应该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并实行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6.每月初个校办企业,应按照要求向产业处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上月的财务报表;每年年终向产业处报送上半年财务报表;每年年初向产业处报送上一年的财务报告;按上级机关或学校要求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个校办企业必须如实按时上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7.校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企业应按财务审计结果认真整改。

8.规范化管理后企业应按市场价格有偿使用学校房屋、水电、场地等有形资产。

二、对现有校办企业逐渐进行改制

我校现有校办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现状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人员状况复杂、经营业绩参差不齐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借鉴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质情况,提出如下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

学校将依托“大连大学创想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分批分期逐步把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投资公司,由其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学校所有对外经营型资产,确保国有产保值和增值。

对学校所属的现有校办企业拟定三种改制方案。

1.需要变更投资主体,进行股权划转的全资校办企业

此类企业在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制成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全部股权转化到投资公司,有投资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全部股权。

2.需要调整股权结构,组成股份多元化的校办企业

寻求社会资金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组成股份多元化的企业,由投资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参股的股权。

3.需要注销,剥离的企业

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到位、效益低下、长期亏损、发展前景不好。对学校贡献小的企业,采取注销方式;对挂靠学校,但学校没有实质投资的企业采取剥离的方式,避免学校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二)改制步骤 1.学校所属的现有校办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改制方案(方案应包括股本设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内容)上报到产业处。

2.产业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最终确定本企业的整改方案。

3.产业处牵头对校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在校办企业分类制定企业整改方案,报请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按以下步骤进行整改。

(三)整改步骤

(1)清产核资。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清产核资立项,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聘请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清产核资审计、财务核对。将专项审计报告和清产核资结果报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后,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审计评估。在对校办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通过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机构对拟进行整改或划入资产公司的企业进行资产审计评估。

(3)股权资产划转。根据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的结果,提出股权划转申请,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4)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凭有关批复文件盒文件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说明

本实施意见若有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则以本意见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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